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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发挥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更多、更好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 起草背景

近年来,中央和省级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强化政府支持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导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9〕89号)等政策精神,加大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省再担保机构“增信、分险、稳定”功能,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担保费率,我们制定了《管理办法》。

  1.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66号)

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9〕89号)

  1.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奖补资金申请条件、保费补贴业务奖励标准及申报程序、代偿补偿资金管理、资金监管与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奖补资金制定依据、支持对象、使用原则及管理职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高效引导、依法监督原则,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贴和业务奖励;对省再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第二章,奖补资金申请条件。第八条和第九条,具体规定了机构申请奖补资金应具备的自身条件和业务条件。对机构自身从行业规范、服从监管、合规经营、风险水平等方面提出6项条件,对机构业务从支小支农业务规模、费率、担保支持范围等方面提出5项条件。

第三章,保费补贴、业务奖励标准及申报程序。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保费补贴标准、业务奖励标准、申请材料、上报时限和审核拨付流程。

第四章,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包括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

对担保机构向省再担保公司申请代偿资金、省再担保公司向省财政清算、申请资金的要件、流程、审批,以及代偿补偿资金标准、补偿资金追偿等内容做了规定。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奖补资金使用者、管理者的责任,明确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奖补资金申报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1. 主要目标

一是引导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增强担保能力,降低担保费率,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建立健全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制度,推动省再担保公司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力度,进一步分散融资风险,增强各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增信能力,做大全省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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