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推动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荳面并明显降低费串,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斤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杓作用支持小徽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19〕 89 号)•《财政部关手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231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 《青海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抗行。 附件:青海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青海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徽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19〕89号八《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内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 “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小徽企业和“三农” 主体,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小徽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宇 〔2017〕213 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街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五条 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程序: (一)报送经营计划和目标值。每年4月初,担保机构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出资人机构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目标等基础资料,包括: 1.上年度机构经营情况报告; 2.上年度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3.本年度经营计划; 4.本年度绩效评价指标目标值。 (二)审校确定年度目标值。每年4 月底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本年度目标值,并将审定后的绩效评价年度目标值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三)实施绩效评价。采取机构自评和财政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1. 机构自评。5月底前,各级担保机构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评价目标值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评价背景等; (2)年度自评工作概述,自评目的、方案安排、任务分工、组织实施、指标设置等; (3)绩效分析和结论,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方面指标完成情况、评分依据、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等,要内容翔实,以事实、数据为支撑; (4)经验教训及建议,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所提措施要具体。 2. 财政部门评价。每年6月底前,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自评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市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复核、审查,得出绩效评价结果,并向担保机构反馈评价结果。 (四)出具评价报告。每年7月底前,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分户绩效评价报告和地区绩效评价汇总情况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其对于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 第七条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 (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当年新增小徽企业和 “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G 2. 当年新增小徽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即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占当年全部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的比重。 3. 当年新增单户1000 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即:当年新增单户1000 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占当年全部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的比重。 4. 当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 计算方式: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二(当年新增单笔融资担保合同金额× 该笔业务年化综合费率× 年化融资担保期限)/二(当年新增单笔融资担保合同金额× 年化融资担保期限)。 当年平均融资再担保综合费率=二(当年新增单笔融资再担保责任额× 该笔业务年化综合费率× 年化融资再担保合同期限)/(当年新增单笔融资再担保责任额x 年化融资再担保期限)。 上述小微企业和“三农” 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仅统计小徽企业和“三农”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小微企业和“三农”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 (二)经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年末融资担保(再担保)责任余额。 2.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 3. 融资担保(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计算方式: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一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机构净资产一对其他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其中,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一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 本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贵任比例,不考虑《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中的业务权重,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在经济下行期内,可哲不考核该项指标或适当降低指标分值。计算方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車校、项目跟踪、代供追供、呆帐核销等制度。 (四)体系建设指标,主要反映担保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反映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向下参股融资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等情况。 2.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反映合作银行数量及投信規模、落尖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贵任等情况。 3.工作协同情况。及时准确报送财务数据、经营信息等情况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尖际及机构特点,增减、调整一级指标分值和二级指标及分值(绩效评价指标及分值参见附表)。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 考校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其中 90分及以上为“优”,80分(含)至90分为“良們;70分(含)至80分为“中”,60分(含)至70分为“低”,低于 60分为“差” 第十条 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产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归纳总结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作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挂钠。财政部门可对评定等次为 “中”及以上的辖内担保机构给子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 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及时向担保机构及共服东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抄送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国内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及共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嘴报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调当期评价等次一个级别并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评价标准、计分条件,详细载明相关评分依据。各级财政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中,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南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規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依据本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規范。 第二十条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