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金融监管局,青海证监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2021〕25号),增强我省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推动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青海省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号 附件 青海省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202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从省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鼓励支持省内企业上市、挂牌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专项资金,分为首发上市奖励资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奖励资金和直接融资费用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通过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的企业(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以及在公开市场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企业。 第四条 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直接融资力度。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一)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安排奖补资金,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下达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了解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并开展奖补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首发上市奖励资金 第六条 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实行分阶段奖励与一次性奖励相结合的政策。 (一)境内上市奖励标准 对在沪深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实行分阶段奖励政策: 1、列入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精选库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 2、通过青海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的奖励150万元; 3、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获得受理文件并进行公布的奖励200万元; 4、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发行相关文件并通过沪深交易所备案注册的奖励200万元; 5、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的奖励400万元。 (二)境外上市奖励标准 对在境外完成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申报首发上市奖励资金需要将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加盖公章的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市进程,拟募集资金,拟申请奖励资金等);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诚信纳税相关证明资料; 4、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验收、证监会(交易所)受理文件,准予发行股票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6、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第八条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实行分阶段奖励政策: 1、列入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精选库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50万元; 2、后备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制作,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同意推荐企业挂牌并出具相应文件的共励50万元; 3、后备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文件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的奖励50万元; 4、后备企业通过挂牌审核,取得挂牌文件的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北京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申报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需要将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加盖公章的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挂牌进程、拟募集资金、拟申请奖励资金等);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诚信纳税相关证明资料; 4、企业服份制改造、券商同意推荐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挂牌、同意挂牌批复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对通过区城性股权市场挂牌并完成股权或债券融资的企业,按融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助,单一企业多笔融资的可以累积计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奖励资金需要将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加盖公章的奖励资金书面中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融资情况、筹资金额、拟申请奖励资金等);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诚信纳税相关证明资料; 4、青海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区城性股权市场融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直接融资费用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对企业在公开市场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融资费用和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信托、基金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发生直接融资费用,按30%给子补贴,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本办法所称直接融资费用,是指企业在发行直接融资工具、开展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过程中所发生的财务顾问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审计费用、信用评级费用、法律顾问费用、担保费用等中介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直接融资费用补贴资金需要将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加盖公章的补贴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直接融资工具发行情况、实际筹资金额、拟申请补贴资金等); 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企业诚信纳税相关证明资料; 4.、经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所等相关部门批准通过的直接融资工具注册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5、承销商提供的发行结果证明材料(加盖承销商及企业印章)(复印件): 6、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7、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统计和上报资金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录入“信用青海”网站予以公示,强化规范厦约。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落实奖补资金管理责任,加强申报工作管理,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切实做好审核工作;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青海省企业直接融资费用补贴办法》(青金办发〔2012〕4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