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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23

QHFS32—2021—0001

青金监〔2021〕4号

各市(州)金融办,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为强化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稳健运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1.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2.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

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机制,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市(州)、县(区)金融办(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已满一年的融资担保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青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类评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综合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二)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三)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结果确认和等级评定等事项,并制定《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以下统称“指标体系”)。

第六条 市(州)金融办根据全省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报送系统采集的数据、信息,对非现场监管指标进行评分;市(州)金融办须明确一名主监管员,为现场监管指标评分的第一责任人。主监管员通过对融资担保公司现场走访、核查以及与管理层会谈,采集信息并对现场监管指标进行评分。非现场监管指标和现场监管指标由指标体系分类确定。

第七条 市(州)金融办的主监管员应准确、全面填制评级工作底稿。主监管员评分结果由市(州)金融办确认后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人员根据市(州)金融办评分结果,结合现场检查、年度审计等信息,综合评定融资担保公司最终得分,并依据指标体系确定监管评级等级。

 第三章 评级操作流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分为年度评级和动态评级。

第十条 年度评级。年度评级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结合每年融资担保公司合规性经营检查工作同时进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根据监管周期、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年度评级应于每年合规性经营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动态评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以下情况下可进行动态评级: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30日内完成动态评级;

(二)融资担保公司可在上次评级三个月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进行动态评级;

(三)其它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需要进行动态评级的事项。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程序包含初评、审定和反馈三部分组成。

(一)初评。市(州)金融办按职责分工,结合融资担保公司合规性经营自查资料、年度审计报告等信息,以非现场监管指标和现场检查评分结果为依据,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初评工作,形成建议并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审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审定最终评级结果,并确定监管评级级别。必要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对部分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抽查;

(三)反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文件、通报等形式,向市(州)金融办和融资担保公司反馈评级结果。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管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级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和依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确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四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指标体系打分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等文件和资料的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评级标准

第十五条 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基本项、加分项、一票否决项共三个方面。

(一)基本项要素主要从合规性方面对融资担保公司

进行综合考量,包括公司治理、合规经营、关联交易、业务开展、风险管理、信息报送及未经审批的许可事项等方面内容;

(二)加分项主要对融资担保公司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当年受到市州级以上表彰等方面的成绩予以加分;

(三)对融资担保公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票否决,包括吸收公众存款、抽逃资本金、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账外经营、非法催收债务、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数据等违法违规事项。

第十六条 监管评级采用综合评级方式。基本项按指标要求相应得分,加分项按实际情况酌情加分,一票否决项则按要求直接降级。

第十七条 监管评级结果按标准依次分为A、B、C、D四个等次。其中,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A级;75-85分(含75分)的为B级;60-75(含60分)为C级;60分

以下及合规性经营检查未通过的为D级。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评分结果,将融资担保公司分为四类:

 A级,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机制与业务发展匹配,风险管控能力较强,业务管理规范,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较强,具有较强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B级,公司经营状况一般,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风险管控能力较弱,业务管理存在欠缺,基本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处于行业中游水平,可持续经营能力一般。

C级,公司经营状况、治理结构、内控机制、风险管控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处于行业下游水平,可持续经营能力偏弱。

D级,公司经营状况、治理结构、内控机制、风险管控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威胁公司可持续经营。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一)A级公司,应实施审慎监管,主要以原则性、常规性监管为主,相应放宽现场检查的频率,并在新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二)B级公司,应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明确提出存在问题并限期整改,定期开展现场检查。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在新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三)C级公司,应作为重点关注对象,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经营风险,采取约谈董监高、限期整改、减少经营范围、暂停新业务等处理措施,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及时关注其经营情况变化。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给予其停业整顿等措施。

(四)D级公司,采取严格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可按相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仅用于监管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2日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 2月12日。